只有 合法化》杂志主编罗伯特-维韦尔卡(Robert Veverka)在宪法法院找到了辩护人。司法机关以传播毒瘾为由对他处以 10 万克朗的罚款。根据 宪法法院的判决 然而,有必要强调言论自由,对现行立法的批评是对全社会辩论的贡献。
申诉人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公司被认定犯有传播醉酒罪,因为他们煽动滥用酒精以外的物质,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公开访问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自 2010 年底以来,申诉人作为主编出版了《合法化》杂志,该杂志侧重于大麻种植和 THC(四氢大麻酚)的影响。该杂志发表的一些文章宣传大麻和四氢大麻酚的方式可能会导致读者决定将其作为一种成瘾(而非药用)物质使用。因此,地区法院判定申诉人犯有传播麻醉品罪,并判处其 12 个月监禁,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地区法院减刑为罚款 100 000 捷克克朗。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https://twitter.com/usoud_official/status/1866484368815857939
宪法法院第一庭(法官兼报告员 Tomáš Langášek) 法院支持宪法申诉,撤销了最高法院有争议的命令和地区法院的判决,因为它们没有尊 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17(1)和(2)条所保障的申诉人的言论自由权和信息传播权。
宪法法院坚持其既定判例法,强调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没有自由辩论--即使是关于药物滥用等有争议的问题--民主就无法有效运作。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宪章》本身就意味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然而,对这一基本权利的任何干涉都必须通过相称性测试。
毫无疑问,将煽动滥用成瘾物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传播麻醉品罪,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的目的,即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免受成瘾物质的有害影响、保护公众健康或保护道德。
宪法法院指出,传播与大麻使用问题有关的信息,包括对现行立法的批评,是对有关公共利益问题的社会辩论的贡献。因此,为了保护重要目标,在民主社会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例外基础上限制此类言论。对有关大麻所含物质的预防和影响的辩论的贡献也受到严格保护。这些也与公共利益问题有关,特别是与保护公众健康有关。
普通法院将原告行为的实质界定为原告通过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强调大麻所含物质的作用,给人大麻种植合法的印象,并发表了种植大麻和用大麻生产浓缩制剂的说明、以销售大麻籽为目的的文章和广告,强调了大麻籽种植、加工和使用所需的活性物质和其他设备,并分发了雌化大麻籽作为杂志的补充。因此,申诉人并未因出版该杂志而被定罪。相反,普通法院接受了所发表的大多数文章的客观性质,并认为该杂志的总体重点是向公众提供信息,这是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
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一再强调,对每篇言论的性质都要进行严格的个别评估,特别 是要考虑到发表言论的背景。这正是法院在认定申请人通过发表具有上述内容的文章煽动滥用 THC 时所作的评估。在判决书的执行部分,法院直接列出了具体的文章,认为这些文章的发表构成了传播醉酒信息罪,这与上述严格的个别评估要求是一致的。
然而,宪法法院同意申诉人的观点,即市级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并不一致,而且事实判决中还包 含了从宪法角度来看不能接受其刑事制裁的条款。对罪行的这种描述清楚地表明,这些表述也促进了罪行的实施,尽管它们本身可能并没有实施罪 行,从而使公众辩论变得冷淡(《宪法法院案例汇编》,2009 年,第 3 页)。寒蝉效应).

首先,我们应该提到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涉及对所谓的种植店主提起刑事诉讼的问题,反对将所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还有一篇文章将使用蘑菇的危险性与使用酒精进行了比较。这些文章都是受宪法严格保护的有关公众关注事项的言论的典型例子,特别是有关成瘾物质的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然而,受质疑的裁决并未说明对滥用四氢大麻酚相关行为的刑事定罪的批评如何鼓励了四氢大麻酚的滥用。还有一些被申诉人称为 "教育 "的文章,总结了各种研究的结果,介绍了大麻所含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最后,还有关于使用大麻制作各种药膏、酊剂和精油的说明。这些文章的出版也属于申诉人传播信息的权利范围,在本案中,这些信息也涉及健康问题,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众辩论。
普通法院的推理是,他们将申诉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考虑了其整体背景,这种推理不能成立。检察机关首先只从杂志内容中分离出 "令人反感 "的文章,在申诉人辩称有些文章不能被视为犯罪后,又辩称对其行为进行了整体考虑。此外,不清楚的是,如果申诉人不是因为发表了具体的文章才构成犯罪,为什么判决的执行部分会列出具体的文章。
鉴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即使是原本冗长的判决意见中的一小部分,也应将行使这些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政治权利定为犯罪,这是不可接受的。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言论自由至关重要,因此,在边界情况下,我们必须始终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甚至不惜让一些可能有害的言论逍遥法外,否则,我们将冒更大的风险。
在提出宪法申诉的同时,申诉人还提出了废除《刑法》第 287 条的动议,该条规定了传播醉酒信息的刑事犯罪。宪法法院认为该动议明显缺乏依据。特别是,申诉人对该条款的实际应用方式提出了质疑,但这并不是废除该条款的理由。宪法法院不会评估对某些类型行为定罪的限度,因此不会评估立法者将酒精排除在传播醉酒罪范围之外的决定。
第 I. ÚS 1933/24 号案件裁决可查阅 这里 (612 KB, PDF).
ÚS/ gnews - R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