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 1 条 目的和政策。 一些学区和大学继续强制儿童和年轻人接种 COVID-19 疫苗,将其作为教育的一项条件,其他学区和大学可能会重新提出此类要求。 应向家长和年轻人提供准确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儿童和年轻人接种 COVID-19 疫苗可能引发严重疾病的远期风险,以及如何通过各种措施降低这些风险,并让他们有能力据此做出自己的决定。 鉴于 COVID-19 在儿童和青壮年中引起严重疾病的风险极低,威胁阻止他们接受教育是对个人自由不可接受的干涉。 这种规定篡夺了父母的权力,给信仰多种宗教的学生造成了负担。
我国政府的政策是,联邦酌处权资金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支持或补贴要求学生接种 COVID-19 疫苗才能参加任何个人教育计划的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地方教育机构、小学、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第 2 段。 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
(a) 术语 "教育服务机构 "具有《美国法典》第 20 编第 1401(5)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b) "小学 "一词具有 34 C.F.R.77.1(c)中规定的含义。
(c) "高等教育机构 "一词具有《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001(a)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d) 术语 "地方教育机构 "具有 34 C.F.R. 77.1(c)中规定的含义。
(e) 术语 "高中 "具有 34 C.F.R.77.1(c)中规定的含义。
(f) 术语 "州教育机构 "具有 34 C.F.R. 77.1(c)中规定的含义。
第 3 节:终止 COVID-19 疫苗接种任务下的强制措施。 (a) 教育部长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小学、地方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指导意见,说明此类实体在 COVID-19 强制性学校命令方面与家长权力、宗教自由、残疾便利和法律平等保护有关的法律义务。(b) 教育部长应就小学、地方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在 COVID-19 强制性学校命令方面的法律义务向这些实体发布指导意见。
(b)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教育部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协商,通过总 统国内政策助理向总统提交一份终止 COVID-19 义务教育授权的计划,该计划应与适 用的法律相一致,并酌情包括拟议的立法。该计划还应包括
(i) 向小学、地方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不符合根据本节 (a) 分节发布的指导意见的联邦酌情拨款和合同的清单;以及 (ii) 向小学、地方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不符合根据本节 (b) 分节发布的指导意见的联邦酌情拨款和合同的清单。
(ii) 各执行部门或机构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最大限度内,为防止和终止向不遵守本节 (a) 分节所发布的指导意见的小学、地方教育机构、州教育机构、中学和高等院校提供联邦资金而采取的行动。
第 4 款 一般條文。 一般规定。 (a) 本条例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機構或其首長的權力;或 (i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機構或其首長的權力;或 (ii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機構或其首長的權力。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方面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并在预算拨款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c)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产生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部门、其官员、雇员或代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依法或通过衡平法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 益。
whitehouse.gov / gnews.cz-j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