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彼得-帕维尔行使《捷克共和国宪法》第 50(1)条赋予他的权力,向捷克共 和国议会退回了修订关于公职人员和某些国家机构以及法官和欧洲议会议员履行职责时的薪 金和其他福利的第 236/1995 Coll.号法案的法案,以及其他一些法案。
共和国总统致函众议院议长,为自己的决定辩解道 (此处 PDF 文档):
议长女士
您向我递交了经修订的《第 236/1995 Coll.号法案》(关于公职人员和某些国家机构以及法官和欧洲议会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薪金和其他福利)及其他一些法案,供我签署。根据捷克共和国宪法第 1/1993 Coll.号宪法法案第 50(1)条,我将该法案退回议会,理由如下:
首先,我不同意立法者处理宪法法院裁决的方式,已通过的法律本应回应宪法法院的裁 决,尤其是在确定 2025 年法官工资基数方面,这可能再次与宪法法院的判例法相悖,并引发 法院与法官之间的进一步争议。鉴于该法通过较晚,其不可取的追溯性不容忽视。
目前通过的关于宪法官员工资的立法再次未能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多年前建立的 "永久性 "机制不断被修改,几乎每年都在很大程度上被随意、不系统地反复干预。
目前通过的由执政联盟提出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又一次只是选举年期间的 "过渡性解决方案",并没有解决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剪刀差问题,而是旨在加深这种状况。在众议院讨论期间,对最初提交的法律草案所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
同样,我认为议会反对派提出的完全冻结立法和行政部门代表工资的建议,或将法官工资与其他国家权力代表的工资完全分开的想法,也是一个糟糕的解决方案。
如果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都真正符合公共利益,正如我国《宪法》所暗示的那样,我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代表也应得到适当的报酬。事实上,宪法法院在其早期的判例法中也提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平衡,包括在薪酬方面;因此,这种平衡不能只对一组宪法官员有利。
我认为,我们需要达到一种按照明确界定的标准自动调整工资的状态。也就是说,政治家们要遵守所设立的自动机制,即使在选举年,也不要反复确定自己的薪酬、民粹主义地冻结薪酬或以其他方式临时调整薪酬。
我认为这种安排的一个理想结果是,法官不会再通过宪法法院决定自己的薪酬,而这种情况已屡次发生。
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制定一项法律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宪法官员的工资将只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长期经济表现和工资水平,从而长期保持法官和其他宪法官员之间的工资比例。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将该法律退回议会。
衷心感谢
彼得-帕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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