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 1 段 宗旨与政策
自共和国成立以来,英语一直是我们的国语。我国所有的历史性管理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和《宪法》,都是用英语写成的。因此,早就应该宣布英语为美国的官方语言。一种国家指定的语言是一个统一和有凝聚力的社会的基础,而一个能够用一种共同语言自由交流思想的公民群体会使美国更加强大。
在欢迎新美国人的过程中,鼓励教授和学习我们国家语言的政策将使美国成为一个共同的家园,并使新公民能够实现美国梦。熟练掌握英语不仅能打开经济领域的大门,还能帮助新移民融入社区,参与我们国家的传统,并为我们的社会做出贡献。这项法令承认并颂扬多语种美国公民的悠久传统,他们学习英语并世代相传。
为了促进团结,为所有公民培养共同的美国文化,确保政府运作的一致性,并开辟一条公民参与的道路,联邦政府指定一种--而且只有一种--官方语言符合美国的最佳利益。将英语确立为官方语言不仅能提高交流效率,还能加强共同的国家价值观,创建一个更有凝聚力、更有效率的社会。
因此,本条例指定英语为美国官方语言。
第 2 段 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
(a) "机构 "具有《美国法典》第 44 编第 3502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但该词不包括总统行 政办公室或其组成部分。
(b) 除非本命令另有规定,"机构负责人 "系指机构的最高级别官员,如秘书、行政长官、总统或局长。
第 3 段。指定美国官方语言
(a) 美国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b) 2000 年 8 月 11 日的第 13166 号行政命令(改善英语能力有限者获得服务的机会)特此废止;但是,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或强制任何机构改变所提供的服务。各机构负责人应做出他们认为必要的决定,以履行其机构的使命,并有效地向美国人民提供政府服务。 各机构负责人无须更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停止以英语以外的语言编制或提供的文件、产品或其他服务。
(c) 总检察长应废除根据第 13166 号行政命令发布的所有政策指导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提供最新指导。
第 4 段:一般规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方面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并在预算拨款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c)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产生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部门、其官员、雇员或代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依法或通过衡平法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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