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 1 段。 目的和政策
自 1977 年颁布以来,《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15 U.S.C. 78dd-1 et seq. 目前《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阻碍了美国外交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干涉了总统的第 II 条外交事务权力。
总统的外交政策权威与美国公司的全球经济竞争力密不可分。美国的国家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及其公司能否获得战略性商业优势,无论是在关键矿产、深水港还是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或资产方面。
然而,我们自己的政府对美国公民和企业在其他国家的普通商业行为过度和不可预测地执行《反海外腐败法》,不仅浪费了本可用于保护美国自由的有限起诉资源,而且积极损害了美国的经济竞争力,进而损害了国家安全。
因此,我国政府的政策是维护总统的外交事务权力,并通过消除对美国海外贸易的过度壁垒来促进美国的经济和国家安全。
第 2 段。 执法中的政策自由裁量权
(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18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进行调查和执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在此期间,司法部长应
(i) 停止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启动任何新的调查或执法行动,除非总检察长认定应作为个别例外情况处理;
(ii) 详细审查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进行的任何现有调查或执法行动,并就这些事项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反海外腐败法》执法的适当限度,维护总统的外交政策特权;以及
(iii) 酌情发布最新的指导或政策,以充分支持总统根据《宪法》第二条处理外 交事务的权力,并优先考虑美国的利益、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 力以及联邦执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b) 总检察长如认为适当,可将审查期再延长 180 天。
(c) 在根据本节 (a) 段发布修订指南或政策后启动或继续进行的 FCPA 调查和执法行动:
(i) 遵循这些准则或政策;以及
(ii) 必须得到总检察长的明确批准。
(d) 在根据本节(a)小节发布修订后的指南或政策后,司法部长应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对过去不当的《反海外腐败法》调查和执法行动采取纠正行动,并应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如果总统有必要采取行动,则应建议总统采取此类行动。
第 3 段。 分离性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则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第 4 段。 一般规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方面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现行法律并在预算拨款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c)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产生任何一方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部门、其官员、 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白宫/ gnews.cz - R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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